房產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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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房產繼承糾紛

    民事判決書

    (2021)冀0104民初10189號

    原告:耿X,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XX公司職工,住石家莊市橋西區東平XX2單XX。

    委託訴訟代理人:解X(系耿X妻子),住石家莊市橋西區東平路X號X棟X單XXX號。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擁軍,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耿X,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儲備局135處職工,住石家莊市橋西區東平路8號2棟1單XX。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師。

    第三人:耿X,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廣州市越秀區黃華XX。

    原告耿X與被告耿X、第三人耿X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耿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解XX、田擁軍,耿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耿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的事實

    一、被繼承人耿X與耿X共生育三個子女:耿X、耿X、耿X。1989年2月3日,耿X去世,2004年7月6日,耿X去世,二人別無其他繼承人。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原告享有位於石家莊市橋西區東平XX(原4棟)2單元103號房產全部權利;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系兄弟關係,與第三人系姐弟關係。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父母去世後,兄弟姐妹三人於2005年6月26日就父母遺留房產分割事宜協商一致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父母在老家趙縣的房產由耿X、耿X共同繼承;在石家莊市橋東區(現橋西區)東平XX135處宿舍4棟(現65棟)2單元103號房產為單位房改房,由耿X一人繼承,將來辦理不動產登記時,耿X、耿X配合辦理,此房產的一切債權債務由耿X負責。協議簽訂後,涉案房產按照約定一直由原告佔有使用,採暖費及水電費亦由原告負責交納。2021年7月14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河北局一三五處發出通知,開始為各住户辦理不動產登記。由於涉案房產登記房主耿X已去世,需事先辦理繼承公證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原告與被告及第三人協商辦理繼承公證事宜,第三人同意按協議約定提供協助,被告推拖不予配合,為儘快解決涉案房產的不動產登記事宜,現訴至法院,請依法裁判。

    三、被告耿X辯稱,原、被告父母去世後沒有留下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因此,遺產應當由兄妹三人法定繼承。本案訴爭房產是耿X單位的房改房,購買時耿X已經去世,耿X以遺屬名義購房,使用的是耿X的工齡,該房產應該歸耿X所有。原、被告的父親早亡,被告比原告和第三人年長許多,接班後是家裏收入較多的人,被告肩負起贍養母親及照顧弟妹的任務,每月工資部分交給母親作為家用。對原告提交協議書的真實性不認可,並非被告自願簽署,當時家裏為紀念去世的母親宴請親戚,被告作為長子除了平復自已的悲傷情緒以外,還需要應酬賓客,那天喝多了酒稀裏糊塗簽了協議,現在不記得是不是自已的簽字。母親去世後,原告哀求被告説自己設有住房,想住本案訴爭的房子,第三人從中做説客並對被告許下承諾,日後哥哥遇到困難,姐弟倆當全力相助,被告經不住弟弟妹妹的軟磨硬泡,在二人哄騙下同意該房屋由原告居住。事後原告和第三人一直沒有與被告聯繫,被告上門找原告時發現該房屋已經出租,便試圖找原告商議把房子分了,但是一直聯繫不上原告。現原告為了達到自已的目的不擇手段,不念及被告對其養育之恩和照顧之情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斷。

    四、第三人耿X未到庭陳述,提交書面意見稱,2005年6月26日耿X、耿X、耿X三人簽訂的協議內容屬實,本人無任何異議。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中,2005年6月26日,耿X、耿X、耿X簽訂一份協議書對被繼承人耿X、耿X的遺產進行分割,約定坐落於石家莊市橋西區東平XX(現65棟)2單元103號房屋一處,購房款8905.67元,由耿X向售房單位交納,作為父母的遺產,耿X、耿X二人自願放棄對此房屋的繼承權,由耿X一人繼承。該協議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簽字捺印,證明系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耿X稱耿X以遺屬名義購房,使用的是耿X的工齡,該房產應該歸耿X所有,未提供證據證實,且與三人簽訂的協議書內容不符,本院不予採信。耿X在答辯狀中稱那天喝多了酒稀裏糊塗簽了協議,在庭審中又不認可其簽名的真實性,稱不記得是不是自已的簽字,但耿X自協議書籤訂後一直佔有使用訴爭房屋,在十幾年的時間裏,耿X從未提出異議,也未主張撤銷三入簽訂的協議書,重新分割遺產,證明原、被告及第三人對於遺產繼承已按照該協議書履行完畢,本院對耿X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耿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意見,提交書面意見稱,耿X、耿X、耿X三人簽訂的協議內容屬實,本人無任何異議。本院依法缺席判決。耿X請求確認本案訴爭房屋歸其所有,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本案訴訟費用,酌情由耿X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坐落於石家莊市橋西區東平XX(現X棟)2單元X號房屋一處(今後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時以有關單位正式起名為準)歸原告耿X所有。

    本案受理費1371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6856元,由原告耿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新石北路166號石家莊市橋西區XX,郵編: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上訴案件受理費13712元,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3XXXX058647,開户銀行:河北XX)。

    審判員紀XX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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