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抵押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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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產抵押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有的當事人在辦理房產抵押的時候,會選擇進行房產抵押公證。但是也有些人不瞭解房產抵押公證的相關知識,特別是辦理房產抵押公證需要哪些資料?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辦理房產抵押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抵押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1、抵押權人是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抵押權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3、抵押權人是公民的,應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4、房地產抵押合同及其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抵押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1、抵押人是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抵押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3、抵押人是公民的,應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抵押登記證明、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抵押物價值的評估證明;抵押人是企業的,還應提交同意抵押的股東會決議;

5、抵押物為共有的應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抵押權人、抵押人委託他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房產抵押公證有效嗎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不動產抵押要進行抵押登記,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即使做了公證,也是抵押無效。公證只是對協議書的簽名屬實予以公證,沒有實際作用。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再次,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人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辦理房產抵押公證雙方提供的資料是有些許差異的,所以,當事人在提交資料的時候要仔細。當然,當事人沒有房產抵押登記,房產抵押公證是無效的,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是無效的。若還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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