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欺詐一般詐騙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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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合同欺詐一般詐騙一樣嗎?

房屋合同欺詐一般詐騙一樣嗎?

不一樣,民法上的欺詐與詐騙罪常常發生規範競合,也就是説凡是構成詐騙罪的行為都同時構成了民事上的欺詐,但構成民事欺詐卻不一定構成犯罪。因為許多民事欺詐只是故意陳述虛偽事實和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並從事民事行為,而並沒有觸犯刑律,構成犯罪。

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合同欺詐行為,兩者有許多共同之處,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都實施了欺詐行為;這種欺詐行為都是行為人故意作出的,往往會對受欺詐方造成損失;在法律後果上,所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歸於消滅。但兩者也有區別,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在故意的內容、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詐騙罪不僅適用於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於合同履行階段。而合同欺詐僅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

(2)主觀故意有所不同。

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資格訂立合同、無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誘騙對方當事人與之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以達到騙取、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把訂立合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錢財的手法。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詐中,行為人採取欺騙手法許多情況下並不是以騙取、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因此,與一般合同欺詐相比,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大。

(3)客觀後果不同。

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而一般合同欺詐並不以此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但騙取的財物未到達數額較大的程度,則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而以一般合同欺詐處理。

二、購房合同欺詐行為如何界定

一般合同欺詐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

2、客觀上有隱瞞真相、製造假象的欺詐行為

3、這種欺詐行為使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

4、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開發商在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為也屬於購房合同欺詐。開發商故意減少房屋面積超過了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允許值範圍,應當認定為構成欺詐。

開發商在房屋銷售時並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相關許可的補辦手續在房屋交付之前沒有辦理或者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夠辦出,又沒有將真實情況告知對購房者,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另外開發商利用商品房標價欺騙購房者實質上也是一種欺詐行為。商品房價格欺詐行為一般表現為虛構一個從未成交的原價再大幅度打折來欺騙購房者,用無依據也無從比較的“全市最低價”來吸引消費者虛誇標價,或者以低價招徠顧客再以高價進行銷售等行為。

此外諸如簽訂商品房買合同後又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等行為都屬於購房合同欺詐行為。

消費者在購買房屋尤其是期房時,基於商品房宣傳廣告上做出的承諾而購房,而實際上開發商主觀上無意履行廣告承諾或者客觀上根本就沒有能力履行承諾,這就構成虛假承諾,構成合同欺詐行為。在實踐中認定開發商的廣告是否成欺詐還應結合具體情況,即要看開發商是否明知承諾其實無法實現,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履行承諾的本意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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