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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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與民事欺詐都是採用的歪曲事實、隱瞞事實真相以及捏造事實的詐騙方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對方的財產遭受損失。那麼關於這兩者之間具體的區別是什麼?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

這兩種行為故意內容不同。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採取欺騙方法,旨在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行為,然後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但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合同詐騙罪雖然客觀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並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的誠意,而是隻想使對方履行那個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單方義務”,直接非法佔有對方財物。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合同詐騙罪是以直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故意內容,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財產利益。

(2)欺詐的具體表現不同

A.在行為方式上,合同詐騙罪都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相當一部分表現為不作為。

B.從欺詐的程度看,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已達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來調整;而民事欺詐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的限度內,而仍應由民事法律來調整。

C.從欺詐內容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而民事欺詐行為中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

D.從欺騙的手段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意圖利用經濟合同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書,虛假的介紹信和授權委託書等,以騙取對方的信任使行騙得逞;而民事欺詐行為人一般無須假冒合法身份。

(3)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客觀上不作履行合同的積極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騙取大部分財物;而民事欺詐行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雖有可能無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種努力。

(4)對所獲財物的處理方式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拿到對方當事人財物後,或攜款潛逃,或轉移藏匿,或揮霍浪費,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將財物歸還對方;而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在取得財物後,多用於購買生產資料,為履行合同創造條件。

(5)受侵犯權利的屬性不同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物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並未充當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而民事欺詐行為侵犯的則是債權,即作為侵犯對象的公私財物,是已經進入合同設定的生產、流通領域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

(6)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而民事欺詐承擔民事責任。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只有在確定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目的的基礎上才能確定客觀行為和客體的性質。因此,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區別的關鍵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上文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別,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過後對於這兩者之間的具體區別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疑問,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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