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遲遲不交房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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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遲遲不交房如何處理

一、買房遲遲不交房如何處理

其實買房者是受法律保護的,有以下權利可以實行:

1、購房者的合同解除權

2、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相反,如果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話,違約賠償金額原則上是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一。要收集開發商延遲交房的證據。購房者在遭遇開發商延期交房時,要注意收集項目延期交房的證據,並保留延期交房所造成的額外損失的證據。同時,購房者還要注意訴訟的實效性,瞭解延期交房的退房條件。而開發商延期30-90天,購房者便有權要求退房,原則上開發商還應當以購房者的定金雙倍退還或是支付房款的利息。

二、何為延期交房?

所謂的延期交房,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分為正常延期交房和非正常延期交房。這兩個的判定標準如下:

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於延後交房時間,購房者給出賣人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

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出賣人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出賣人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其中有一個補充條款,以下條件不算構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期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主動提起的規劃變更,或者是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重大技術難題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此類情況因不能歸人不可抗力範疇而使出賣人免責,但如果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看到這裏,你大概就明白了延期交房是怎麼認定的,而一般購房合同裏,延期交房的開發商是要向業主支付違約金的,但那是在非正常延期交付的情況下才有,正常的延期交付是不算違約金的。

開發商不交房其實更多的就是指不能按照約定或者承諾的時間向購房者交付商品房,此時購房者的利益是受到了損害的,因此也是有必要對購房者的利益作出救濟。遇到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形,可以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利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給予了寬限期之後還不能交房的話,則還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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