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證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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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證的效力有哪些

一、房屋產權證的效力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1、房屋所有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平等主體之間發生房屋權屬爭議糾紛屬民法的調整範疇,如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時,法院不能拒絕受理。法院通過開庭審理,對證據進行分析認定,在查明事實真相後,應當對當事人的爭議作出裁判,確定房屋權屬。

2、房屋登記管理機關對房屋權屬的審查僅僅是形式上、程序性的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形式上合法的證明材料,房屋登記管理機關就予以登記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並不審查有關證明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即物權變動的真實性、有效性,而按照民法的規定,一項民事行為的有效必須是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為前提,因此,房屋登記管理機關的形式審查無法保證房屋權屬的真實性,一旦有關材料內容不真實,就可能導致房屋所有權證不能客觀反映房屋權屬的真實情況。

3、頒證機關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對公民的民事權利義務沒有終局的裁判權,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爭議時,行政機關只是主持調解,而無權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最終裁判,因此,房屋所有權證只是法院審理房屋權屬爭議糾紛案件的證據。

4、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管理機關經過一定的程序審查後頒發的,為了維護其有序的管理秩序,應當賦予其必要的權威,因此,對此證據應當賦予較高的效力等級。具體反映在審判實踐中,就是把房屋所有權證作為推定證據使用,如果當事人沒有足夠的證據推翻,人民法院應當對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採信,並把其記載的權屬內容作為判決定案的依據。

5、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不真實,人民法院可根據查明的事實另行作出判決,當事人可根據法院的判決到房屋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房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我國對相關的房屋的合法擁有者頒發相應的證書,相關的證書具有合法公正的證明自身合法權益的效力。一旦相關的房產發生相應的糾紛時,可以拿出相關的房產產權證,處理相應的房產糾紛案件,維護自身的房產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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