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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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讓協議也就是轉讓合同我國民法典》對合同需要約定的內容做出了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因此,房屋轉讓協議中,需要約定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雙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等;
2、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比如實際面積等;
3、轉讓價格;
4、付款方式,採用現金支付或是銀行轉賬,全款或是分期等;
5、約定交付房屋的期限;
6、雙方違約的賠償等。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屬於不動產,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轉讓,實行登記生效制度,也就是説,簽訂了轉讓協議之後,需要儘快辦理轉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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