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起止時間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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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雖然具有擔保物權的性質,但在本質上仍屬於債權,不論擔保物權還是債權都應受到時間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該條款明確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從而保證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需要。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起止時間是多少?

一、《批覆》規定的起算日存在問題

1、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有衝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條款規定行使優先權的時間條件是:未按約定支付價款;在合理的期限內催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從這兩點可見,優先權行使的期限是工程價款到期並經承包人依法催告,而竣工之日僅意味者承包人完成了約定的工程事項,並不代表工程價款到期。

2、不利於保護承包人取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較為複雜,在工程竣工後,需經驗收、結算等程序方能確定實際工程價款,如簡單地規定起算日為竣工之日,必然剝奪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時間,使其客觀上無法行使優先權。

二、從優先權的性質分析起算日設定標準。

優先權屬於法定抵押權,理由是:建設工程屬於不動產,符合抵押權的客體是不動產的要求;建設工程不需移轉佔有,符合抵押權不移轉佔有的要求;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時,承包人可以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而法定抵押權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已竣工的建設工程;所擔保的主債權必須是基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債權;必須是發包人在未約定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約定抵押權標的物限於建設工程本身。

從法定抵押權成立的條件看,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權的前提是建設工程合同所形成的債權到期,即法定抵押權成立的時間是債權到期且發包人未給付工程款。而《批覆》規定的竣工之日只是債權到期的前提條件,該日並非債權到期之日。若以竣工之日作為起算點計算,則形成優先權尚未成立之時就開始計算優先權的行使期限,顯然與優先權的性質衝突。故從優先權的性質看,優先權起算日應從債權到期之日起計算。

三、從優先權期限的性質分析優先權起算日標準。

優先權期限性質屬於除斥期間,即在法律規定的權利有效期間內,當期間屆滿該權利當然消滅。除斥期間是一種特殊權利行使期限或責任免除期限,是法律容忍債權人不積極行使權利的最長期限。由於除斥期間屆滿直接導致債權人失權,故在確定除斥期間起止時間時應充分保證債權人權益,筆者認為除斥期間起始的前提是債權人能夠行使權利,如《擔保法》中規定的保證期間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而非主債務履行期限中。若優先權期限起算點設定在工程價款到期前,此時,承包人尚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更無權行使優先權,顯然侵害了承包人的權利。故優先權期限作為一種除斥期間,其起算點必須設定在工程價款到期之日。

四、優先權起算日具體設定的設想。

1、約定付款期限的。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建設工程中明確約定工程價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後就付款期限達成協議的,優先權起算日應設定為付款期限屆滿之日。

2、未約定付款期限的,優先權起算日應從工程價款結算之日起計算。在工程結算前,由於工程價款數額不確定,承包人無法向發包人主張相應工程價款,更無法行使優先權。而在工程價款結算後,工程價款已經明確,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承包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由於優先權行使期限不確定,會導致在相關不動產上難以設定他項權利。故應將優先權起算日確定為工程決算之日,即能督促承包人及時行使優先權,又能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我國規定了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起止時間,優先權的起算方式有兩種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從字面上並無問題,但在面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起止時間具體日期的時候,因為在實際上建設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往往不一致。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我們可以針對工程款問題,協商一致後寫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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