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責任事故承擔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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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2、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管理範圍,承擔各自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3、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4、建設單位分段發包或者指定的專業分包工程,分包單位不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發生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建築法》第70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責任事故承擔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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