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追索權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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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由票據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法院應依法受理的票據糾紛案件:
1、使票據權利或者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照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據未轉讓時的基礎關係違法、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為由,要求返還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照票據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兑、被拒絕付款或者匯票、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後,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以背書人為被告行使追索權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六條
匯票被拒絕承兑、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票據追索權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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