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追償權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債權人代位追償權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債權人代位追償權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説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債權人代位求償權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

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2、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三、代位求償權的實現條件

1、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2、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第三,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債務人的代位追償權的意思就是代為追償,其是否追償取決於債務人的想法。而這裏所説到的管轄法院,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所以想要確定管轄法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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