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向他人轉讓股權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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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如果私自向他人(對外)轉讓股權,也就是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法定程序,便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權轉讓行為,效力如何認定,目前司法實務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私自向他人轉讓股權的效力如何

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如未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之程序,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明文規定,故應認定此種股權轉讓行為為無效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轉讓程序上的缺陷,並不影響其實體權利。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既違背了經濟與效率原則,又可能損害其他股東默示同意或追認同意股權轉讓的權利,所以未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之程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屬於可撤銷的行為。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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