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所得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所得税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夥企業是否交納企業所得税?

  2006年8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所以合夥企業實行單層税負制,由合夥人分別交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企業本身不交納企業所得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