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拍賣房的處理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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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拍賣房的處理規則是什麼?

一、買賣不破租賃拍賣房的處理規則是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拍賣房的處理規則是依然不受到拍賣房屋的影響,如果是設立抵押或查封之前成立的,則該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權人(債權人)、競買人僅可請求取得租金收益。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比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須具備三個條件:其一,原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其二,租賃物已交付於承租人;其三,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 讓與第三人。特別是租賃物必須以交付承租人使用,作為租賃產生物權性質之法律後果的公示形式,只有如此,承租人才能據此對抗租賃物新的所有人,行使其合同 權利。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有哪些?

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因有所限制: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於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限制適用該原則。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經他字第8號覆函明確指出,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的行為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説,查封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日常生活當中有一些房屋他可能會面臨着拍賣,比如説關於債權方面不能夠及時的償還,在法院訴訟過程當中會進行一定的拍賣,但是拍賣的話也不能夠影響到租賃人的權益,但是拍賣之後所得到房屋所有權的人員可以享受相應的收取租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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