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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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納税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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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規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佈《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税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税,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

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税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調整為單邊徵税,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税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對受讓方不再徵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0〕7號)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税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徵税範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股權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移不視同股票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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