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怎樣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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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怎樣繳納印花税
《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第十條“產權轉移書據”税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如何劃定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將企業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税目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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