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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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税收政策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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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主要區分兩種情形,一是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二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一)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

由轉讓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税率,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税目繳納印花税。

政策規定: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税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同時,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這裏説的股權轉讓,適用印花税税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適用範疇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間。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規定:

財税〔2014〕4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13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揭牌運營,該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主要是組織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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