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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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
3、簽訂違法違規的合同;
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6、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7、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係有待明確。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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