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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賃物有可能是動產,也有可能是不動產。若因租賃合同引起糾紛,應當注意合同關於租金、租賃期限、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責任、租賃物的滅失與毀損責任的承擔以及違約條款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應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在租賃期間,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其他人,該租賃合同對於房屋受讓人仍舊有效,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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