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經營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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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

租賃經營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實踐中,租賃合同糾紛主要包括租賃合同效力認定、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後如何處理、租賃房屋為違章建築等,具體糾紛可聯繫律師諮詢協助。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企業租貨經營合同糾紛,是指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在不改變企業的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條件下,在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過程中,因國家授權單位為出租方將企業有期限地交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自主經營企業所引發的民事糾紛。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方法:

1,承租租賃房屋產權不明或瑕疵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很好保障:承租前核實權屬。承租方在簽訂商業地產租賃協議前需要核實房屋產權證書的原件,必要時還應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權屬登記情況。通過對出租方主體資格的審查,可以核實房屋租賃協議的出租方與產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同時如果出租方並非房屋所有權人,而是代理出租、委託出租,則需要出租方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委託書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房屋是兩人以上共有的,則需要得到全體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通過對該物業的權屬情況進行調查,還可以確認租賃房屋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或瑕疵。例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權屬有爭議的物業就不能進行租賃。

2,關於租賃房屋設立抵押的問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協議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如果房屋出租後設立抵押的,該租賃關係不受影響。如果房屋先抵押,後出租的,出租方應該書面告知承租人,律師建議雙方在租賃協議中明確約定當抵押權實現造成租賃協議解除的,出租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商鋪租賃過程中,承租人通常會按照自己的要求對房屋進行裝修。就裝修問題事先約定不明而引發的租賃糾紛日漸增多。

3,關於裝修範圍必須書面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在裝修前,應將房屋裝修設計方案取得出租人認可;明確承租人違反上述約定應承擔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不能損害原房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建築安全。為防止因承租人裝修造成房屋結構破壞,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錢款作為裝修保證金,以保證承租人履行其裝修條款中約定的義務

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時,裝修折舊與補償方式一定要約定清楚。如因承租人違約導致租賃提前終止時,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給予裝修補償。雙方還應在裝修條款中明確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導致租賃提前終止時,出租人的裝修補償義務和補償標準。

4,商户租用商鋪經過多年經營後,在一定的範圍內會形成一定的商業影響,這無疑是一種無形資產。如果租期屆滿後出租人將商鋪收回,他們就要承受着這種無形的損失。為此,大多數承租人希望能享受該商鋪的優先承租權,但是全國性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面對如何要保障自己的優先承租權,承租人可以協議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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