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合同沒到期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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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村裏收回土地,村裏屬於違約。村裏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如果合同中未約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賠償標準,一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賠償,如果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來賠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農村土地合同沒到期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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