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糾紛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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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糾紛什麼意思
律師解答:因預約合同產生的糾紛。律師解析:預約合同,僅僅產生本約正式合同的訂約的義務,僅承擔預約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有過錯的,也僅僅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但並不必須訂立正式合同。
正式合同的訂立仍然遵守基本的合同自由原則,由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訂立,任何人無權強迫他人訂立合同,司法機關也不例外。在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中,如果雙方僅訂立預購協議、訂購協議、認購協議、預售協議等預約性合同,未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的情形,普遍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預約合同,並判令任何一方無權要求對方履行繳款、交房、產權過户等買賣合同中的實質性交易條款。
僅成立預約合同,無權強迫當事人履行正式合同的權利義務。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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