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要約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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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要約沒有約束力?
律師解析:要約失效:
1、對要約的拒絕。
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
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如果受要約人的回覆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經過要約人的回覆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覆,可以視為拒絕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在符合撤銷條件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被撤銷的要約是一個已經生效的要約,被撤回的要約是尚未生效的要約,因此撤銷發生要約失效(消滅)的問題,撤回不發生要約失效(消滅)的問題。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要約期限屆滿而未獲得承諾,受要約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絕,即受要約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以答覆,此時要約效力終止,不能自動延伸。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説明受要約人提出了新要約,新要約意味着對原要約的拒絕,使要約失去效力。
雙方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發生變化,原受要約人成為要約人,原要約人成為受要約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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