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約束力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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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人的行為是不受大腦所控制的,比如在課堂中明明想認真聽課,可還是抵抗不了手機的誘惑。同樣如此,在一個企業中,也會有個別員工抵抗不了利益的誘惑,從而做出不可彌補的事情,這不僅使得公司陷入困境,也會對自己的職業生涯產生巨大的影響,這些事情告訴我們,要有約束力來約束我們。同樣如此,在訂立合同時要約時,也要有約束力。下面,讓我們一起看一下要約約束力是什麼呢?

要約約束力含義是什麼?

一、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載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瞭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三、失效

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a.要約的撤回。

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d.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四、相關法規

《民法典》有關內容

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

第四百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的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要約: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明確,具體,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以上,就是對於要約約束力的相關回答,主要包括了要約的效力、失效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熟知保險的讀者都知道,要約是投保的第一步,也是一份保單的開始。其實,不僅是保險,在其他合同中,簽訂一份合同之前,也需要進行要約。從上述只是來看,我們要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法律對我們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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