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一、一般規定
1、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對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罰繳分離制度
罰繳分離,是指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款項。
三、當場收繳
1、當場收繳的適用情形:
①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的程序
①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②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四、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②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