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糾紛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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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糾紛如何判定
律師解答:依照法律規定。律師解析: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説,是指為保障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係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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