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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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
律師解析:借款合同對利息約定不明的,需要區分是否屬於自然人之間借貸:1)如是自然人之間借貸的,視為沒有約定利息,主要考慮我國長期以來,自然人之間借貸為偶發性、臨時性特點,一般表現為幫扶、救急,我國社會觀念比較容易接受;
2)如是非自然之間借貸的,應當允許合同當事人重新協商,如不能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條款本身內容進行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如果通過上述兩種方式均無法確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標準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補充確定利息。
司法實踐中,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當事人就利息問題約定不明時,可能會以訂立借款合同時合同履行地的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認定利息。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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