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但協議未完的情況下能否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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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走,應順延至協議服務完成。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遵照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向用人單位賠償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滿但協議未完的情況下能否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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