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條款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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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特徵:單方制定、不可協商。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於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並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餘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格式條款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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