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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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無效的條款規定規定,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的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其中第39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合同中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是什麼

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格式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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