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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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它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於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於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裏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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