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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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首先應確定地域管轄,即應當由何地的法院管轄,其次再確定級別管轄,即哪個級別的法院對該糾紛案件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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