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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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如下:
1.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風險。
實務中,物流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忽略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問題。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個皮包公司,物流企業將貨物交其轉運之後毀損滅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損失很難追回,而物流企業卻要承擔對委託人的賠償責任。
2.託運人加重承運人責任風險。
託運人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在制訂運輸合同時往往會設置一些條款加重承運人的責任。物流企業急於得到業務忽略了合同審查,使得自己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賠償責任。
3.託運人交貨指示風險。
有些託運人在貨運合同或託運單上未列明收貨人,貨物運到後才指定收貨人;有些只寫了收貨人的簡稱或電話號碼;有些在交貨前臨時改變收貨人。一旦託運人不認可該指示,以錯誤交貨為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即面臨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貨物運輸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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