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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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國家有統一的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

(1)託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二、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

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貨物運輸合同中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為鐵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以及海上運輸合同,但是就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看,無外乎就是上面介紹的十三種。當然,鑑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內容不一樣,那麼對應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的具體內容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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