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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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主要包括: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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