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答應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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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新公司談好入職後,辭去原公司工作。誰知新公司卻將其拒之門外。這種情況下,員工是否可以要求新公司賠償,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口頭答應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因此,只要員工能證明新公司有明確要求其入職的意思表示,並且拒絕的理由並不合理,那麼員工有權利要求新公司賠償其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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