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怎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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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的金額比較大,往往在施工的時候就會先簽訂合同,將各項內容都用文字標明清楚,如果其中出現違約的情況,那麼就需要按照違約的金額進行賠償。工程合同違約金的約定合同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同時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施工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怎樣合理

根據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雙方是否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沒有硬性規定,雙方可通過平等協商來決定是否約定違約金及其數額與計算方法。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分則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一章中,也沒有把違約金作為建設工程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備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此也沒有規定。因此,在工程施工合同當中,違約金條款仍然屬於協商條款,應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決定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和違約金的金額。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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