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舉證期限是三十天。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二、民事立案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民事立案時,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 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 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説明;
(二) 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 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 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 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當中進行積極的舉證是保證案件勝訴的基本要素,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如果沒有申請延期也不提交舉證材料的一般是不會准予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