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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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受污染行為與己方無關,如果不能證明的,則要承擔賠償責任。環境污染的舉證責任倒置雖然規定了是污染企業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環境污染,但是並非意外着原告自己不用承擔任何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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