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舉證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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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舉證原則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

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破壞,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為。(或由於人為的因素,環境受到有害物質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長繁殖和人類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響。)由於人為因素使環境的構成或狀態發生變化,環境素質下降,從而擾亂和破壞了生態系統和人類的正常生產和生活條件的現象。

針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鑑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司法解釋《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從嚴懲治和防範環境污染。根據《解釋》,致使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即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將被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什麼是環境污染舉證原則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也就是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存在與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轉移由對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若是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而鑑於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和實體公正性的考慮,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上都採用舉證倒置原則,我國亦如此。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2010年頒佈的《侵權責任法》在環境污染責任一章中將此種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予以強化,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適用到環境侵權中,具體是指因果關係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擔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其因果關係的認定比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係認定要困難的多,為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國家規定在環境污染訴訟中,採取因果關係推定原則,只要加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污染事實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損害因果關係成立,加害人依法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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