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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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民法典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什麼是環境污染侵權舉證倒置規則?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也就是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存在與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轉移由對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若是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而鑑於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和實體公正性的考慮,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上都採用舉證倒置原則,我國亦如此。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適用到環境侵權中,具體是指因果關係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擔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其因果關係的認定比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係認定要困難的多,為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國家規定在環境污染訴訟中,採取因果關係推定原則,只要加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污染事實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損害因果關係成立,加害人依法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環境污染舉證責任倒置中,是由污染者來承擔證明責任的。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因其因果關係的特殊性,並且為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因此採用了舉證責任倒置這種制度。而在因果關係成立的情況下,對於環境污染的加害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讓其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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