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污染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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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污染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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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製造型企業的工廠在進行生產製造的時候會排出很多有污染的液體,在排除這些污染液體的時候需要進行處理過才能排放在外界環境中,如果沒有經過污水的處理,就將污染物排泄到外面導致了環境的污染,對他人造成了傷害這時候就需要進行損害賠償,那麼企業環境污染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企業環境污染賠償標準

在目前適用的法律中,涉及到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幾部:

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其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其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五十五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二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其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二、對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賠償範圍的建議

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1)人身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範圍包括:

1、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被扶養人生活費;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11、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對於上述三種損失,舉一個水污染的例子説明:甲工廠排水污染了乙承包的魚塘,造成魚死亡,其中死亡魚的價值即是直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尚未到捕獲的季節,還可以繼續長大,則長大以後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預期收入,該預期收入是間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塘被污染,將魚塘恢復到污染以前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項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三、對於賠償標準的建議

對於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確定;對於污染環境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如人體功能減退、早衰等,雖未經醫治,尚沒有支出醫療費等,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以補償人體的潛在損害。

對於財產損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容易計算,對於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可以從以下三個特徵去把握:

1、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

2、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

3、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範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範圍,超出這個範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

除此之外,間接損失還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鑑定單位作出鑑定結論後,再予以確定。對於第三種經濟損失即恢復環境所需要的費用,該費用往往是天文數字,而且難以確定最終數額,對於該損失筆者認為可以由相關部門作出恢復環境所需要的時間的鑑定結論,再結合第二種間接損失,計算出受害人在此期間內的預期收入的損失,由污染責任者予以賠償;當然如果污染責任者選擇恢復環境,也可以判決由其在一定的時間內予以恢復。

環境污染是生活中常有的一些情形,然而在受到污染之後造成的損害卻難以拿到賠償,在生活中都是因為,環境污染是很難舉證的,也就是説舉證是有一定困難的,並且在涉及賠償這方面,法律對企業環境污染賠償標準的具體金額以及都是沒有具體的規定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然後進行賠償。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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