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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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的規定是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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