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方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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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方法是怎樣的?

房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方法是怎樣的?

對於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以及如何進行分割,主要是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來判斷和處理: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並取得房屋產權,因為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因此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是婚前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4、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對這種情況,如果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認定為房產證上的一方人的婚前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房屋購買後具體是否屬於共同財產的爭議還是比較大的,故此若是婚後購買房屋,但是又不想讓此房屋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在購買前後,可以與另一方配偶協商之後簽訂一個協議,直接在協議之中約定屬於一方所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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