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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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處理是怎樣的?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處理是怎樣的?

結婚的收入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些共同財產一般會被按照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夫妻必定有財產,不管是一方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現行婚姻法關於財產的有關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是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這一關係做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製的內容。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製又稱補充財產製,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製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製。設置法定夫妻財產製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經濟需要,解決在夫妻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製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法定財產製是法律預先設置而僅在無財產製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直接適用的一種夫妻財產製,是對約定財產製的必要補充。

只要存在婚姻關係,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係。婚姻關係當事人要麼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係,要麼就直接適用法律關於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説,法定財產製的適用也是當事人對夫妻財產關係的一種選擇。因此,法定夫妻財產製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財產製度。

修訂後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從上述新規定可以看出,修訂後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製上沿用了婚後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併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係終止時才予以分割。共同財產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體的本質特徵,有利於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權益,實現夫妻家庭地位事實上的平等。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又分別採用一般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婚後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範圍的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財產,不論是還是婚後財產,一律屬於夫妻共有。巴西、荷蘭等國以此種制度為法定夫妻財產製。勞動所得共同制,指僅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作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仍舊歸個人所有。婚後所得共同制,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法國的法定財產製即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製為婚後所得共同制,這次婚姻法修訂並未對此加以修改,而是將這一制度貫徹得更加徹底(取消了司法解釋中的轉化共有財產)。這樣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後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實踐中已經為廣大人民羣眾所接受,適用這一制度,我國絕大多數家庭的夫妻財產歸屬是明確的(實踐中的夫妻財產糾紛多因共有而引起,並非因共有財產歸屬不明才產生)。其次,婚後所得共同制充分考慮到男女雙方在經濟收入和承擔家庭義務等方面的實際差距,體現了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再次,婚後所得共同制將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作了嚴格界定,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五類: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那些法定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前,必須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確定歸屬,一般來説,若是由法院判決,共同財產就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若是一方實施了家暴的行為,或者是為了避免財產分割而轉移財產的,不能參與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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