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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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房產問題在判斷起來較為複雜,需要綜合多方因素來具體判斷。首先要確定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即房產是否是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後購買的。其次要看出資來源是否來源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全部轉化,或者是否存在一方父母的贈與。複次,要看房屋的登記信息。房屋登記在哪方名下,這一點需要結合出自來判斷。最後,要看房子的性質,是否涉及軍產房、兩限房、政策性房屋等問題。如果房子是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後,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又能正常上市交易,夫妻間對爭議房屋又沒有有效協議的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要平均分割的。當然,具體的處理方式,還需要視房屋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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