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於房屋的分割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86K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離婚時住房可作如下處理:

離婚時對於房屋的分割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1)離婚時住房為共同財產的,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分割。如雙方約定為共有的房屋,或無約定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都屬共同財產,如能實際分割,則原則上雙方均等分割,如不易實際分割,可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本着照顧女方利益、照顧子女利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經濟補償;如果雙方情況相當,應優先照顧女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房屋具體分割時還應注意: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對此,法院可能會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離婚時住房為一方所有的,住房所有權仍歸該一方所有人。如雙方約定為一方所有的住房及無約定時一方婚前所有的住房,都屬個人所有財產,離婚時住房仍歸該所有人,不予分割。

對於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性質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父母對自己子女個人贈與的房屋,是個人所有房屋,離婚時不予分割,歸其子女個人所有。父母對夫妻雙方贈與的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