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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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
律師解析:婚前財產公證的利: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2、對短期內解決財產麻煩有利。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婚前財產公證的弊: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婚前財產公證。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3、婚前財產公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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