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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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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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內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另外,在現實中,還包括離婚一方,惡意負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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