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被追回?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5W

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被追回?

1、隱匿擁有的不動產

離婚訴訟當事人在預見到要面臨離婚之時,就私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而另一方卻不得而之。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

處理對策:由於購房手續和週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祕或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

處理成本:一般情況下,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

2、隱匿存款賬户

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帳户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於開户銀行以及資金賬號。

從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户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户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既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户行,法院無法調查。

3、隱匿投資收益

(1)隱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

(2)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取出後轉移、隱匿。由於必須藉助由銀行開户炒股,因此,股票資金轉移隱匿與銀行存款的轉移隱匿有相通之處,可以參照銀行存款遇到的問題處理。

通過私下購置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轉移等方式轉移財產,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房產的購置、銀行開户等都需要個人身份驗證,如果一方刻意隱瞞,對方無法查詢,往往需要藉助司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對方提供證據才能採取強制措施,實施起來頗有難度。

依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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